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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校外托管机构场所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11 10:15:34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明确校外托管机构场所

有关要求的通知

琼府办〔2025〕1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省校外托管机构规范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健康安全,根据《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校外托管机构场所有关要求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托管对象为12周岁及以下学生的校外托管机构,应设置在建筑物4层以下(含4层,不包括地下、半地下室)。

二、校外托管机构场所的学生人均使用建筑面积不得小于4平方米。

三、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为每位学生提供独立床位,不得设置通铺,并保留必要的疏散走道。

四、校外托管机构场所设置在商业、办公等其他功能的公共建筑物内且被局部使用的,所在建筑物应依法验收合格。场所与其他功能区之间,应当使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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